《商标法》第15条是我国商标法中保护未注册商标、规制商标抢注的重要条款,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之下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一环,该定位意味着其适用边界和具体规则应当结合其他条款进行体系化理解,防止出现适用的交叉和重叠。从规范设计来看,《商标法》15条第1款和第2款共同构成对特定关系人之间抢注行为的调整,两款分别针对不同的特定关系,对是否在先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其法律效力亦有所区别。从具体适用来看,实践中涉及的特定关系的链条或关系网是复杂多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穷尽列举这些特定关系的类型,此时,需回归第15条的规范意旨和体系定位进行考量,恰当划定其适用范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